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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大常委会公告
作者:旬阳县人大常委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0日 点击数:

旬阳县人大常委会公告

  《旬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2010年3月19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


旬阳县人大常委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旬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0年3月19日旬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须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全县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六)县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决算;
  (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八)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做出决议、决定:
  (一)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四)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资金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全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城乡统筹、扶贫开发、水利交通、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六)财政性资金投资、政府财政性举债或者承担偿还责任的借贷在1000万元以上各类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和实施等情况;
  (七)县属国有资产、国有股份重大变更情况;评估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含国有土地)处置方案;
  (八)上级投入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和重点项目建设征迁、补偿、赔建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九)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及修编方案;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点专项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及重大变更;
  (十一) 司法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十二) 审判、检察、司法、社会治安、行政监察等有关重要情况;
  (十三) 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行政、司法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四) 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特大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五)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六)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县人大常委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条第(二)、(三)、(四)、(八)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
  其他重大事项,按照实际情况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本县行政区划调整、乡镇、村并撤方案;
  (三)县本级财政预算单位年终财务决算;
  (四)审计机关对年度审计项目的审计情况;
  (五)本级的水、电、燃气、医疗、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标准的制定及其调整方案,以及在社会上影响较大,涉及到学生、城乡居民及企业等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的制定及其调整方案;
  (六)全县保障性住房、廉租房、救灾救济等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七)城乡基本养老、城乡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八)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县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理结果;
  (十)按照《旬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有关执法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告的有关执法案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二)项所列事项应在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前,征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第七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
  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实施该事项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八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可行性说明及风险评估分析;
  (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报告、备案重大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印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程序,依照《旬阳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必须贯彻执行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按要求报告执行结果;对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擅自作出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销有关决定;擅自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县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报告;对报告不实或隐瞒实际情况的,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有关机关对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拖延不办的,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O一O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屈孝旭 文章录入: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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